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公诉刑诉〔2019〕38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巧家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公所**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仝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92********,汉族,中专文化,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居民,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西区**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隆化县人,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周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仝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于2019年4月1日、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4月2日、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殷某某(另案处理)成立了**公司蒙某分公司,殷某某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肖某某任业务组长,被告人仝某某、周某某前后分别任经理。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冒用**有限公司的名义,采用公开宣传的方式,以投资新能源汽车项目高额返利为名,非法向不特定的80人进行集资,集资资金为人民币1886800元,支付收益为人民币223870元,集资资金均未用于投资项目中,由殷某某占25%,肖某某占75%进行分配,仝某某、周某某在公司期间分别有1%的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殷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仝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式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仝某某、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仝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仝某某在案发后退交了部分集资资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旭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仝某某现羁押在蒙某市看守所;被告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53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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