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肖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北省承德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2日至4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2日5时许,王某某(已判刑)在北京市东城区**大酒店门前,因被害人何某某(代驾)将折叠自行车放入其汽车后备箱问题与何某某发生争执,后王某某纠集赵某某(已判刑)及被告人肖某在酒店门前、酒店大堂内等地多次对何某某拳打脚踢并阻止其打电话报警,共同致何某某右侧桡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左颈部皮下淤血累计面积2厘米以上,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肖某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龙潭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医院诊断证明书、何某某与王某某的刑事和解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皮某、张某某、潘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何某某、潘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8.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莉
检察官助理:王婷婷
检察官助理:董旭源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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