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肖某国,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57********,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陶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宜春市高安市********号,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019年7月18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宜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龚某民,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巴中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71972********,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陶瓷有限公司车间主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住巴中市恩阳区******,因涉嫌犯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经宜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4********,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陶瓷有限公司**生产厂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上湖乡永安村******,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019年7月19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宜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熊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临川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87********,汉族,大学文化,江西省**陶瓷有限公司**釉生产厂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住抚州市临川区******,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019年7月19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宜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均,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2********,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陶瓷有限公司车间班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丰县,住宜丰县**,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019年7月19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宜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才,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77********,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陶瓷有限公司车间班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住宜丰县石市镇******,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019年7月23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宜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敏,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上高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91********,汉族,中专文化,江西省**陶瓷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住宜春市上高县******。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019年7月26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宜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明,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85********,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陶瓷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住宜丰县澄塘镇******,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019年7月22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宜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86********,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陶瓷有限公司车间班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住宜丰县**镇**组**路**号,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019年7月24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宜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国、陈某、熊某、李某均、刘某才、李某敏、刘某明、黄某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20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龚某民。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5日,江西翼博陶瓷有限公司开始拖欠员工工资。7月15日公司决定停产后,工人情绪波动。当天下午宜丰县工业园管委会得到情况后派员到厂里维稳,召开部分职工大会,答复会依法及时封存库存产品,优先解决工人工资。7月16日下午厂里十几个管理人员签名写好申请报告,由马某驰牵头到宜丰县信访局,劳动局进行了反映,信访局、劳动局均依法对其进行了答复,工人情绪有所缓和,后马某驰将此事向被告人肖某国等人进行了汇报。7月16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肖某国召集被告人龚某民、陈某、熊某等主任级管理人员在宜丰假日酒店KTV828房间唱歌。期间,被告人肖某国在接到公司老板肖某平要求煤气站停气的消息后,产生愤怒、不满情绪,随即将仓储成品被抵押贷款、工资一时无法保障的公司机密向被告人龚某民、熊某等人进行泄露,引起在场管理人员的心理恐慌。接着被告人肖某国安排被告人龚某民、熊某、陈某等人多组织点工人到宜丰县政府讨要工资。被告人龚某民、陈某、熊某等在场的管理人员在得到被告人肖某国的指示后通过翼博陶瓷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组建的微信工作群及公司“讨债群”及电话发布统一到县政府闹访消息,通过层层发通知的形式组织召集员工于2019年7月17日早上8点到宜丰县政府集合讨要工资。与此同时被告人黄某、刘某明积极响应,在“讨债群”里也积极发表煽动性言论,不断鼓动员工去政府上访闹事。2019年7月1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陈某、熊某开车带领工人到宜丰县政府上访讨要工资。三、四百名翼博陶瓷公司员工陆续在宜丰县人民政府聚集,被告人李某均等人无视现场的政府工作人员和民警劝阻,带头强行进入政府机关大楼内,采取围攻、静坐等方式向政府施压,部分工人还拍摄现场视频散播在微信圈里扩大影响,同时聚集工人冲上二楼要求县委书记等主要领导当面承诺限期发放工资被阻止。期间,宜丰县委、政府组织有关领导到场劝阻工人,答复法院已查封翼博陶瓷厂财产,会依法优先解决工人工资问题,闹访工人还是不依不挠不肯撤离。中午时分部分工人强行冲进政府食堂用膳。当日下午2时许,在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后,被告人龚某民等人带头将制作好的横幅带到政府大院门口举起示威,以此向政府施压,后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对工人的行为制止时,遭到工人的阻扰,被告人刘某才情绪激动,手持横幅木棍,欲殴打现场工作人员时被劝阻,被告人李某均、刘某才、李某敏、刘某明等人高呼口号,带头带领工人们强行往政府办公楼内冲,政府工作人员和民警在劝阻工人们时,被告人李某敏拉拽、阻饶警察执法,导致现场的一名警察摔倒在地。在被告人龚某民等人提议下、被告人陈某、熊某、李某均及其康某毛、漆某业、朱某长生、向某桥、熊某等8人代表同政府领导对话,直至下午5点多,在县领导督促下,工作人员将翼博陶瓷厂老板肖某平带到县政府现场并承诺二十天内会发放工人们工资后,聚集在政府的工人们才陆续离开,时间长达十余小时。翼博陶瓷厂工人聚众冲击政府,其行为严重妨碍了政府机关正常的办公工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无端对宜丰县党委、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生活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视频资料、视频照片、现场照片。2、袁某初、刘某燕、朱某坚等102名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手机取证报告及提取的微信聊天内容、收缴的横幅。5、有关书证。6、被告人肖某国、龚某民、陈某、熊某、李某均、刘某才、李某敏、刘某明、黄某等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国、龚某民、陈某、熊某、李某均、刘某才、李某敏、刘某明、黄某等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国系首要分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龚某民、熊某、李某均、刘某才、李某敏、刘某明、黄某是组织者、积极参加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龚某民、熊某、李某均、刘某才、李某敏、刘某明、黄某认罪认罚。为维护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打击危害社会秩序犯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漆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某某
胡某某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肖某国、陈某、熊某、李某均、刘某才、刘某明、黄某现押于宜丰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敏现押于宜春市看守所,被告人龚某民取保候审居住于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光碟79张。
_《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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