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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嘉定镇水北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信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03 月08 日,被告人肖某醉酒后驾驶赣BCA***小型轿车搭乘郭某某沿站前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02 时50 分许,当其驾车行驶至信丰县嘉定镇站前大道火车站圆盘路段时,被告人肖某驾车转弯绕环形岛行驶,因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导致所驾车辆驶出路外碰撞公交站台,造成郭某某受轻伤、赣BCA***小型客车、公交站台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报警。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肖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8mg/100ml。2019 年03 月26 日信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肖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世强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住信丰县嘉定镇水北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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