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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开版)_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2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农民,福建省福安市人,住福建省福安市**乡**村**组**号。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太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1日,李甲(已判决)、李某乙(已判决)合伙成立了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软件开发等业务。2018年10月份左右,李甲、李某乙商议开发一款商城软件(后取名为“聚拍拍”),以“托管购买”虚假产品短期内给予高额返利为诱饵,同时设置推广奖励诱使他人对该“商城”进行宣传推广吸引会员到该“商城”上投资。该软件于同年11月份上线后因推广效果不好,李某乙就在微信上找到名为“萧宏鑫”的被告人肖某某以2250元人民币叫其制作宣传广告,肖某某明知“聚拍拍”网络商城系骗人投资软件仍按照李某乙的要求制作了该网络商城的虚假宣传视频及广告,后又以18500元的价格向李某乙出售“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公司材料。后李某乙等人即用肖某某制作的虚假视频及广告对“聚拍拍”网络商城进行宣传,并以达裕公司名义注册了该网络商城的第三方支付账户。

“聚拍拍”网络商城上线至案发,吸引了陈某英等2336人进行“投资”共计9606324.36元,期间最高集资额为7631344.35元,造成被害人损失600多万元。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到福建省福安市公安局松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2.石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及同案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得知自己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主动到其所在地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本次犯罪属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六个月以上至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浩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太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6张。

3.非法所得20750元暂存于本院账户。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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