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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姜某、龙某赌博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刑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65********,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乡**村**组,现住株洲市芦某某**段友好仁家附近散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91962********,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号,现租住于株洲市芦某某**路**号门面。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66********,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号,现租住于株洲市芦某某**路**号门面。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姜某某、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7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姜某某、龙某某(两人系夫妻)在其租住的株洲市芦某某**路**号门面经营麻将馆,平日接受他人购买地下六合彩,并将所收受的地下六合彩投注报给上线庄家肖某某,从中提成牟利。2017年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姜某某、龙某某共接受张某某、汤某某、黎某某等人地下六合彩投注13万余元,非法获利约1.3万余元。

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姜某某、龙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三被告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截图、转帐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汤某某、黎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姜某某、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姜某某、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某、姜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龙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龙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杰来肖枫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电话1307702****)、被告人姜某某(电话1511535****)、被告人龙某某(电话1557331****)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3.起诉书26份。

4.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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