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吕某等4人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肖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号。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6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于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吕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组;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于2016年5月刑满释放;2019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于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组;201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于2014年9月刑满释放;2015年5月因扰乱社会治安被郫县公安分局行政拘留7日;2018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于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社;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于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吕某、龚某某、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吕某、肖某、刘某、龚某某来到至双流区东升街道南昌路新源书城、棠湖南路一段、双流区望子成龙学校等地附近的自行车停放点采用剥线钳破坏自行车锁的方式盗走自行车三辆,其中一辆美利达自行车由被害人陈某于2016年以2000元的价格购得。五人将上述涉案自行车变卖1000元后,每人分得200元。经双流区物价局鉴定被盗的美利达自行车价值为1698元。

另查明,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肖某、刘某、吕某三人再次相约来到双流区棠湖南路一段望子成龙学校门口、双流区北坛路盗窃自行车三辆,该三辆自行车由被害人万某、吴某某、吕某分别以1000元、2500元、600元的价格购得。被告人肖某、刘某、吕某将上述涉案自行车变卖后,用于挥霍。经双流区物价局鉴定三辆被盗自行车合计价值为18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吕某、肖某、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人系共同犯罪,肖某、吕某、龚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情节,系累犯。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吕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梅

2020年47

附:

    1.被告人刘某、吕某、肖某、龚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随案移送扣押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