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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戴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肖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租住娄某某**公寓**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8月25日被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5年2月17日被释放;还因犯非法拘禁罪,2016年3月23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7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7月3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娄底市娄某某**街道**组。因赌博,2015年4月1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7月3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2日至4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19日、2020年2月17日至3月2日)。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开始,被告人肖某从他人处购进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在娄底城区采取先自行或通过被告人戴某某先将毒品藏匿,再将藏毒位置发送给购毒者或由戴某某当面交给购毒者的方式加价出售,以贩养吸。累计向吸毒人员王某某、邵某某、刘某某、梁某某贩卖毒品15次,重20.7克(含缴获的11.9克),戴某某帮助肖某贩毒三次、重约1.8克。具体事实如下:

l、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肖某与吸毒人员王某某联系好后,由戴某某将一套重约0.6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在娄某某鸿源紫荆酒店门口以500元的价格当面卖给了王某某。

2、2019年7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肖某通过微信收取了王某某400元毒资,然后将一套重约0.6克的冰毒、麻古藏在在鸿星天际酒店七楼电梯对面红色灭火箱上,再将标注了毒品位置的图片发给王某某,由王某某将毒品取走。

3、2019年7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肖某通过微信收取了王某某400元购毒款,然后将重约0.6克的冰毒、麻古粘在鸿源紫荆酒店九楼楼梯间水管上,再将标注了毒品位置的图片发给王某某,由王某某将毒品取走。

4、2019年7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肖某通过微信收取了王某某400元毒资后,安排被告人戴某某将一套重约0.6克的冰毒、麻古从竹林公寓带到鸿源紫荆酒店出大门右手边的马路边交给王某某。

5、2019年7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肖某通过微信收取了王某某370元购毒款,然后将一套重约0.6克的冰毒、麻古粘在鸿源紫荆酒店一楼卫生间洗手盆角落里,再将标注了毒品位置的图片发给王某某,王某某随后将毒品取走。

6、2019年7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肖某通过微信收取了王某某400元购毒款,然后将一套重约0.6克的冰毒、麻古粘在鸿源紫荆酒店十楼出电梯右手边尽头的窗户上,再将标注了毒品位置的图片发给王某某,王某某随后将毒品取走。

7、2019年7月28日17时许,梁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人肖某要求购买一套冰毒、麻古,并向其转账450元,肖某收取毒资后安排被告人戴某某将0.6克毒品放到梁某某工作的诊所钱垃圾桶地上,戴某某将标注了毒品位置的图片发给肖某,肖某再将图片发给梁某某,梁某某随后根据图片捡到了毒品。

8、2019年6月27日17时许,邵某某分两次向被告人肖某转账共400元(每次200元)购买一套冰毒、麻古,肖某接收了钱后将约0.6毒品用双面胶粘在娄某某吉星路长岛酒店的消防栓上并将藏毒地点拍照发给邵某某,邵某某的朋友随后拿到了毒品。

9、2019年6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肖某通过微信收取了邵某某400元购毒款,随后将一套重约0.6克的冰毒、麻古用双面胶粘在吉星路长岛酒店四楼灭火器上并拍照发给邵某某,邵某某随后到指定位置拿到了毒品。

10、2019年7月5日凌晨0时许,邵某某向被告人肖某微信转账200元,要求购买半套毒品,肖某收取毒资后将重约0.4克的冰毒、麻古用双面胶粘在吉星路长岛酒店六楼灭火器上并拍照发给邵某某,邵某某随后到指定位置拿到了毒品。

11、2019年7月6日22时许,邵某某通过微信分两次向被告人肖某转账450元,要求购买一套毒品,肖某收取毒资后将重约0.6克的冰毒、麻古后用双面胶粘在吉星路长岛酒店走廊的热水管上并拍照发给邵某某,邵某某随后将毒品取走。

12、2019年7月9日23时许,邵某某通过微信向肖某转账400元,要求购买一套毒品,肖某收取毒资后将重约0.6克的冰毒、麻古后用双面胶粘在吉星路长岛酒店楼层间的灭火器上并拍照发给邵某某,邵某某随后将毒品取走。

13、2019年7月13日19时许,邵某某通过微信向肖某转账400元,要求购买一套毒品,肖某收取毒资后在娄底市火车站华泰大酒店大门口右边将用卫生纸包裹的重约0.6克的冰毒、麻古交给了邵某某。

14、2019年7月16日20时许,邵某某通过微信向肖某转账300元购买毒品,肖某收取毒资后在娄某某鸿源紫荆酒店大门右边将用卫生纸团包裹重约0.6克的冰毒、麻古交给了邵某某。

15、2019年7月23日10时许,刘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肖某联系购买毒品,并通过支付宝转账400元,肖某收取毒资后将重约0.6克的冰毒、麻古用卫生纸包裹放在鸿源紫荆酒店9楼出电梯对面的灭火箱底下并告知了刘某某,刘某某随后将毒品取走。

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肖某在娄底**路的**公寓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缴获两小包重1.11克的白色晶体和1粒重0.19克的红色片剂;随后在肖某居住的6148房内缴获了白色晶体3.45克、7.15克和1粒绿色片剂以及吸毒工具等,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片剂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肖某归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戴某某在**公寓楼下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对其部分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毒品收缴收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入所体检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邵某某、梁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毒品鉴定意见;5.辨认、称重笔录;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戴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其中肖某贩卖数量在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戴某某贩卖数量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且系累犯,还系毒品犯罪的再犯;被告人戴某某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两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八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戴某某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建平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戴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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