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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恩施市**镇**园**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15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5日被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的余刑三年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25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9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恩施市公安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6月,李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肖某某流窜在恩施市太阳河乡、白杨坪乡等地盗窃作案5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6833.26元(其中香烟3133.26元,现金37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 年6 月15 日凌晨,李某某伙同被告人肖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踏板摩托车窜至连某某家,由被告人肖某某在屋外守候放风,李某某使用自带的管钳、起子等工具,采用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窃连某某家一楼商铺内的3 条黄鹤楼(软蓝)香烟、2 条芙蓉王(硬)香烟、2 条黄鹤楼(软红)香烟、2 条红金龙(软精品)香烟,在二楼卧室盗窃1200 元现金人民币。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565.62元。

2、2019年6 月17 日凌晨,李某某伙同被告人肖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窜至恩施市白杨坪乡九根树村王某某家商铺外,由被告人肖某某在屋外守候,李某某采用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窃王某某家一楼商铺内的3 包黄鹤楼(峡谷柔情)香烟、3 包中华(硬)香烟、3包黄鹤楼(软珍)香烟、4 包芙蓉王(硬)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39.74元。

3、2019年6 月17 日凌晨,李某某伙同被告人肖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窜至恩施市白杨坪乡九根树村火石坡组胡某某家(雅居阁农家乐),由被告人肖某某在屋外守候,李某某进入胡某某家一楼盗窃一个空竹筒酒瓶和一瓶瓶装毛铺酒。

4、2019年6 月20 日夜,李某某伙同被告人肖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窜至黄某某家商铺,由被告人肖某某在外面守候,李某某使用自带的管钳、起子等工具,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窃黄某某家一楼商铺内的1 条招财猫香烟、1 条黄鹤楼(软红)香烟、1 条玉溪(软)香烟、2 条黄鹤楼(软蓝)香烟、1 条黄鹤楼(雅韵)香烟及1100元现金人民币。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127.9元;

5、2019 年6 月20 日夜,李某某伙同被告人肖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窜至谭某某家住宅,由被告人肖某某在屋外守候,李某某使用自带的管钳、起子等工具,采用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在二楼客厅盗窃谭某某1400 元现金人民币。

作案后,被告人肖某某将分得的赃款赃物挥霍一空。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在公安机关与其取得联系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袁某某、马林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连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勇

2020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1册(内附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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