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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检公一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5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新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新化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案件审判管辖的规定,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8日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袁立梅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3日至11月1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2日、自2019年12月13日至12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肖某某得知曾某甲(已起诉)需要购买毒品,为赚取毒品差价,便与李某甲(另案处理)商定购进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曾某甲。2017年7月17日上午,李某甲联系肖某某称已找到毒品来源,肖某某遂联系曾某甲在新化县**乡**村见面,双方约定以6万元的价格购买1000克甲基苯丙胺。当日,曾某甲支付给肖某某3万元毒资和1000元开支。后肖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另案处理)三人商定,由李某乙负责联系毒品上家拿货,贩卖毒品所获利润三人平分。当晚,李某乙联系其上家后,一直没有拿到毒品。2017年7月18日凌晨,曾某甲催促肖某某交毒品无果后,便纠集刘某某等人将肖某某抓住,通过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迫使肖某某交出3.4万余元。肖某某趁机逃走后,于当日到新化县公安局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贩毒的事实。

以上事实,认定肖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00克,系犯罪未遂。

2019年4月26日,肖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工商银行交易记录、手机通话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杨某某、卢某某、唐某某、袁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及曾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与他人共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肖某某系主犯,贩卖毒品系未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谢凯拓

检察官助理:王  瓞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4册、两录光盘3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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