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868号
被告人肖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87********,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高密市**科技气门嘴有限公司务工,住山东省高密市**庭院**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高密市**家园村**号)。被告人肖某于2017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被告人肖某在微信群上发布虚假消息诱骗他人向其购买头盔,以需要定金为由骗得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16500元。案发前,肖某退还给葛某某人民币3500元。
2.2020年5月,被告人肖某在微信上发布虚假消息诱骗他人向其购买头盔,以需要定金为由骗得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12000元。
3.2020年5月,被告人肖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消息诱骗他人向其购买头盔,以需要定金为由骗得被害人田某某共计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家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被害人葛某某、贾某某、田某某均对肖某表示谅解。2020年9月9日,被告人肖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葛某某、贾某某、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肖某的供述与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物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会新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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