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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周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19〕91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4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社区居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19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肖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由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2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决定将两案并案处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自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26日,自2019年10月26日至2019年1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在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利用QQ与贩卖枪支的“某某”(另案处理)联系,成为“某某”贩卖枪支的代理销售人员,并从中赚取差价。其通过QQ、微信与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的被告人周某某、广东省广州市的杨某某等八名购枪人员约定枪支交易的型号、价格及收货地点,在收取订金后,与购枪人员当面交易枪支,或在收取货款后转账给“某某”,由“某某”将枪支进行拆分装后发货给购枪人员。购枪人员收到“某某”邮寄的枪支套件后,被告人肖某某发送枪支组装教程视频给购枪人员自行进行组装。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先后贩卖枪支散件及套件等物给李某某。2019年5月9日,警察在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抓获李某某,并查获一支枪形物、三个模压钳、二个弹轮、四条管状物、一批枪支散件疑似物。经鉴定,涉案的一支枪形物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气枪铅弹的非制式枪支,涉案的一批枪支散件疑似物中九件属于非制式预充气式高压气步枪的主要零部件。

2.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先后贩卖“毁灭者”枪支套件、“暴风”枪支套件、“SK19”枪支套件等物给被告人周某某。2019年8月14日,警察在被告人周某某位于湖南省津市市**社区居委会**村**号的住处查获两支枪形物。经鉴定,涉案枪形物中的一支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3.2018年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先后贩卖一支“战鹰”枪支、一支“SK19”枪支给曹某某。2019年7月10日,警察在湖南省衡东县抓获曹某某,并查获一支枪形物、二百八十二颗铅弹、一批枪支散件疑似物、二支枪管、二把模压钳等物品。经鉴定,涉案的一支枪形物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气枪弹的非制式枪支,涉案的一批枪支散件疑似物中9件属于枪支散件。

4.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先后贩卖“暴风”枪支套件、消音器等物给冯某某。2019年6月25日,警察在冯某某的住处查获二支枪形物、五个消音器等物品。经鉴定,涉案的一支枪形物为枪支。

5.2018年l0月,被告人肖某某贩卖“暴风”枪支套件给杨某某。2019年5月5日,警察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抓获杨某某,并查获一支枪形物、一个模压钳。经鉴定,涉案的一支枪形物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气枪铅弹的非制式枪支。

6.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贩卖“SK19”枪支套件给江某某。2019年4月4日,警察在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抓获江某某,并查获一支枪形物。经鉴定,涉案的一支枪形物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气枪铅弹的非制式枪支。

7.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先后贩卖“SK19”枪支套件、消音器给喻某某。2019年4月2日,警察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抓获喻某某,并查获二支枪形物、十一颗铅弹、三颗铜弹、一个模具、一批枪支零件、一包铅条。经鉴定,涉案的一支气枪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气枪铅弹的非制式枪支。

8.2019年2月,被告人肖某某贩卖一支“SK19”气枪给龙某某。2019年4月18日,警察在湖南省衡阳县抓获龙某某,并查获一支枪形物。经鉴定,涉案的一支枪形物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气枪弹的非制式枪支。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湖南省津市市**社区居委会**村**号被警察抓获,现场查获一支枪形物、二只气瓶、一副模压钳、四十九颗铅弹、一个瞄准器、一个测距仪。经鉴定,涉案的一支枪形物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气枪铅弹的非制式枪支。

2019年4月7日14时35分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湖南省洞口县桔城西路洞口九中附近被警察抓获。现场查获四支枪形物、被告人肖某某利用模压钳、铅条制造所得的六百一十七颗铅弹、一批模压钳配件、枪支散件疑似物等物品。经鉴定,其中两支枪形物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气枪铅弹的非制式枪支,铅弹为气枪铅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鉴定证明、司法鉴定书、证人李某某、杨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肖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银行流水清单、转账记录、潮信、QQ聊天记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肖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非法买卖枪支、非法制造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制造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肖某某数罪并罚。被告人肖某某、周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判处四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文丽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扣押的肖某某持有的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三张、快递单一张、手机二台、交易单五张、枪形物四支、弹轮十三个、推弹针八个、枪支散件九件、铅弹六百一十七颗、电路板一块、充电器一个、电池一个、模压钳一个、枪支总承一个、消音器一个、模压钳配件一批、枪管二条、铅条五百克、头盔一个、气瓶一个、上衣一件;周某某枪形物三支、气瓶二支、瞄准镜一个、测距仪一个、手机一部;李某某手机一台、模压钳三个、弹轮二个、银行卡一张、管状物四条、疑似枪支散件一批、枪形物一支;杨某某枪形物一支;江某某气枪一支;喻某某手机二台、SK19气枪一支、枪支散件;曹某某枪形物一支、枪管二支、气瓶二个、枪支散件一批现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龙某某高压气枪一把现暂存于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冯某某枪管固定器一个、枪身配件六个、气压调节装置一个、瞄准镜配件三个、枪形物品二支、瞄准镜一个、消音器五个、充气瓶一个、枪管三支现暂存于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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