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肖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71987********,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镇**村**组**。2008年11月11日因犯抢劫罪和诈骗罪被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0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0时40分许,被告人肖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街道中意一路湖南省地震局附近的**烧烤店旁,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红色狮龙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621元。

案发后,该被盗摩托车被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盗摩托车照片、购车交易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肖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肖某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肖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柳媚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