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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86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2020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7月2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0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肖某某到晋江市**镇**路**号被害人蔡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因被人发现而未得逞。同日,被告人肖某某在晋江市**镇**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被害人、被告人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一段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享勇

检察官助理陈诗鑫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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