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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村**号**楼**号,租住武汉市汉阳区**院**栋**单元**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2020年6月6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其租住的武汉市汉阳区**院**栋**单元**室内,以人民币50元、230元、150元不等的价格,将共计7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1袋甲基苯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郑某某、郑某甲、张某某,并提供吸毒工具容留三人在家中吸食,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上述毒品已吸食未起获。经现场检测,郑某某、郑某甲、张某某尿液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另查明,2019年11月初,被告人肖某某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累计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袋甲基苯苯丙胺贩卖给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毒工具等物证照片;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抓获、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郑某某、郑某甲、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向多人贩卖毒品,并提供场所及工具容留购毒人员吸食,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肖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讷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共3卷(含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扣押物品暂存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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