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240号
被告人肖某建,曾用名“肖飞”,外号“小建”,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91995********,黎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村**组。被告人肖某建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4日被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20年5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肖某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圆圆,外号“张杰”,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乡**村**组。被告人吕圆圆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8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吕圆圆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庄**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小名“亮亮”,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3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路**号。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外号“小马”,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镇**村委**村**号。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何某某、周某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人蒋某某,外号“刀疤”,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镇**村委**号。被告人蒋某某曾因赌博,于2010年6月10日被原常州市武某某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1年3月12日被该局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10月19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3年8月22日、2015年7月27日被该局分别行政罚款五百元、2016年7月19日、2019年3月20日被该局分别行政罚款三百元。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建、吕圆圆等6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26日期间,张某乙、栗某某夫妻(已起诉)以营利为目的,纠集被告人肖某建、吕园园、张某甲、闫某某、朱某甲、蒋某某和王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吴某某、席某某、张某丙(均已起诉)、田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具、望风、接送、现金兑换等服务,在常州市武某某**镇**庄**河中铁皮船上、**镇**村委**村沈某某(另案处理)房屋、该镇**村委朱某乙(另案处理)蟹塘上等地,多次组织他人用麻将牌以“斗牛”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4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肖某建多次在赌档中保管庄峰,非法获利8000余元;被告人吕圆圆多次在赌档中发香烟、发夹子、维持秩序,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被告人张某甲多次在赌档中望风、安排快艇接送、管理望风人员;被告人闫某某多次在赌档望风,非法获利700余元;被告人朱某甲在赌档中多次开快艇接送赌客上船,非法获利6000元;被告人蒋某某在赌档中多次驾驶赌船,非法获利1900元。
另查明,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朱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某建等6人的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建等6人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6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建、吕圆圆、张某甲、闫某某、朱某甲、蒋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均在赌场中起帮助作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均系从犯。被告人肖某建、吕圆圆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肖某建、吕圆圆、闫某某、张某甲、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被告人朱某甲系自首,6名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戚黎娜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建、张某甲、闫某某、朱某甲、蒋某某羁押于常州市武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吕圆圆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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