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肖旭东,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旭东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晚上,被告人肖旭东在本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市驿正街水码头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毒品麻古及冰毒贩卖给购毒人曹某某。
2020年1月8日晚上,被告人肖旭东在本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市驿正街水码头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毒品麻古及冰毒贩卖给购毒人曹某某。
2020年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肖旭东在本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市驿正街水码头二社区居委会门外小巷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一包疑似毒品冰毒(净重0.33克)和两颗疑似毒品麻古(共计净重0.18克)贩卖给购毒人员曹某某,交易完成后两人被民警捉获。民警从曹某某处扣押上述疑似毒品,从肖旭东处扣押玫瑰金oppo手机一部。民警另从肖旭东身上查获一包疑似毒品冰毒(净重0.48克)和两颗疑似毒品麻古(共计净重0.18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毒品冰毒和疑似毒品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到案后,被告人肖旭东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资料、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肖旭东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量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旭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旭东多次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旭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旭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旭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静敏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肖旭东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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