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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一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231号

告人肖某一,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19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09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3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8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一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一进入本市白云区**街**山庄**栋**房唐某某的住处内,盗走唐某某内有约人民币1200元的钱包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肖某一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一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一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肖某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肖某一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琨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肖某一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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