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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邱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公诉刑诉〔2019〕308号 

被告人肖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海南省儋州市人,户籍地儋州市**总场**队,暂住岳阳市岳城小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盗窃,于2019年10月22日被湘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12月3日被湘阴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7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海南省澄迈县人,户籍地澄迈县**镇**村村委会**村**号,暂住岳阳市岳城小区。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盗窃,于2019年10月22日被湘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12月3日被湘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肖某、邱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县**镇**村**超市前,从被害人吴某某、宋某某的电动三轮车上盗取了五个电瓶。经鉴定,被盗的电瓶价值1245元。

2019年10月21日,肖某、邱某某被抓获到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了赃物,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电瓶照片;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返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宋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书;6. 现场勘验、指认、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邱某某系共同犯罪,二人均系主犯,且均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系作案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肖某、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肖某、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莹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邱某某现羁押于湘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扣押物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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