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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阳某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肖某阳,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街,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10月2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阳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本案同案人梁某某(已判决)原是中山市**有限公司的一名业务员,在负责公司的油品采购和销售过程中发现有些贸易企业和炼油厂卖出的成品油价格比较低,找到被告人肖某阳商议,由被告人肖某阳注册成立一个化工贸易公司,梁某某拉业务到该公司来做,由梁某某负责拉业务到该公司来转变发票品名并从利润中收取30%的提成。后被告人肖某阳找到同案人肖某甲(已判决)担任**公司法人,2011年12月12日,**公司在祁东县工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肖某甲,股东是肖某甲和李某甲,注册资本1000000元,公司经营范围:二甲苯、三甲苯、石腊、润滑油销售;能源产品、燃料油中介(涉及行政许可的必须凭《许可证》经营)。为开展业务便利,被告人肖某阳以月薪4000元聘请到同案人肖某乙(已判决)担任**公司会计,负责公司的申报纳税、领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税款、资金转帐、财务结算等工作。

祁东**祁东**公司成立后,为开展业务便利,同案人梁某某在中山市小榄镇民安中路安居5栋703室设立祁东**祁东**公司驻中山市小榄镇业务接待处,并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山市分行开设分账户,账号由梁某某掌控。雕刻了祁东**祁东**公司的全套印章,以祁东**的名义同其他企业签订虚假贸易合同,并从银行进行资金转帐,造成货物贸易的假象,以传真、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指挥同案人肖某乙在祁东这边负责记账、转发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工作,发票开出后,再发快递传给相关企业。在公司经营期间同案人肖某乙替生产、经营化工产品的企业将化工原料发票转换成成品油发票,获取非法利益,为这些企业非法经营成品油创造条件并偷逃燃油消费税。

祁东**在开票过程中,一般按50-110元/吨收取开(转)票费,同案人梁某某按所收费用的30%提取非法利益。自2012年2月至2013年5月份,梁某某联系业务后,安排同案人肖某乙以祁东**名义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05,144,735.36元,累计虚开增值税税额95,853,546.88元,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95,853,546.88元,祁东**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利共计5,886,445.86元。被告人肖某阳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伙同同案人梁某某利用祁东**贸易公司为其他公司非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事实如下:

(一)同案人梁某某介绍企业到祁东**虚开

(1)2012年,上海*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从他处购得石化产品后,与同案人梁某某联系到祁东**进行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转换。在得到同案人梁某某同意后,2012年7月10日,上海*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出60份混合芳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8750吨,价税合计70,087,500元)到广东**投资有限公司;7月26日,广东**投资有限公司开出3份混合芳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4000吨,价税合计29,400,000元)到祁东**;同日,祁东**虚开27份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4000吨,价税合计29,960,000元)到上海*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使得上海*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品名为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转换为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非法抵扣。

(2)2012年8到12月份,中山市**贸易有限公司“阿江”(主体身份不明)通过同案人梁某某买燃料油,同案人梁某某找到湛江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经理唐某购买,唐某有油卖但是只能开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了解双方的价格后,同案人梁某某见有利可图,便和肖某乙商量后决定通过祁东**转换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品名再销售给中山市**贸易有限公司。2012年8月9日、8月15日、12月25日,湛江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出4份品名分别为混合芳烃、化工轻油、重芳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75.82吨,价税合计3,729,881.67元)到祁东**,2012年8月15日、12月28日,祁东**开出5份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475.82吨,价税合计3,772,790.69元)到中山市**贸易有限公司。使得湛江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品名为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换品名后被非法抵扣。

(3)2012年4月,同案人梁某某知道湛江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唐某有一批石化产品要卖,价格是9200元每吨,但是只能开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案人梁某某见有利可图便主动联系同案人吴某某(已判决)卖给江门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得到同案人吴某某的同意后。由湛江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祁东**,祁东**开出21份品名为汽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2409.96吨,价税合计22617315.83元)到江门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使得湛江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品名为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换为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非法抵扣。

(4)2012年4月,同案人梁某某知道湛江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唐某有一批石化产品要卖,但只开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案人梁某某见有利可图便主动联系**能源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4月27日,湛江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206.96吨,价税合计1682708.30)到祁东**,祁东**开出21份品名为汽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184.91吨,价税合计1701199.60)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使得湛江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品名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换品名后被非法抵扣。

(二)经同案人刘某乙(已判决)介绍祁东**为同案人刘某乙的企业虚开

同案人刘某乙于2003年1月22日、2004年2月10日、2012年2月29日、2013年3月8日,先后出资成立并实际控制上海*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雍海)、上海陆达(以下简称上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上)、温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这四家公司的所有业务都是同案人刘某乙自己洽谈或由林某某(在逃)洽谈并经同案人刘某乙同意。同案人刘某乙多年从事石油贸易,知道有些贸易企业和炼油厂卖出的化工原料达到成品油标准,可以做成品油使用,且价格比汽油、柴油低,但只能开具化工原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开具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2012年年初,同案人刘某乙得知同案人梁某某能通过祁东**能够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品名,同案人刘某乙就介绍林某某给同案人梁某某认识。此后,同案人刘某乙就让林某某联系同案人梁某某通过祁东**为自己所控制的上海陆达、上海雍海、上海金上、温州上金四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与同案人梁某某约定,由同案人梁某某按40-50元/吨收取转换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的费用。另刘某乙还介绍其它公司到找同案人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案人梁某某通过祁东**为刘某乙的公司和刘某乙介绍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累计215,829,991.31元,虚开税额31,359,913.24元,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31,359,913.24元。同案人刘某乙通过同案人梁某某和祁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介绍其他公司到祁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情况如下:

(1)同案人刘某乙的上海陆达、上海雍海、上海金上三家企业通过卖油企业购得石化产品,因卖油企业只开化工原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案人刘某乙让林某某联系同案人梁某某通过祁东**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为了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同案人刘某乙又联系大连**集团有限公司北铁燃油分公司(以下简称北铁燃油)过单。2012年3月19至2012年8月28日期间,上海陆达、上海雍海、上海金上共计开出599份各类化工原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8390.50吨,价税合计69,027,206.80元)到北铁燃油,北铁燃油共计开出66份品名分别为轻芳烃、混合芳烃、混合粗苯、一线油、25#变压器油料、白油原料等化学原料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8418.33吨,价税合计69,109,050.32元)到祁东**;2012年3月19日至2012年8月29日期间,祁东**共计开出66份汽油、柴油、E汽油、93组分汽油和93#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8418.33吨,价税合计69,109,050.32元)给上海陆达。通过上述行为,使得上海陆达将品名为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换为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非法抵扣。

(2)2012年6月,同案人刘某乙的上海雍海从卖油企业买到石化产品后,同案人刘某乙让林某某联系同案人梁某某通过祁东**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2012年6月20日,上海雍海开出5份品名为4#热传导基础液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526.50吨,价税合计4,859,595.00元)到祁东**;2012年6月11日,祁东**开出5份E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526.50吨,价税合计4,880,655.00元)给北铁燃油;2012年6月12日,北铁燃油开出E汽油9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526.50吨,价税合计4,891,185.00元)给上海雍海。通过上述行为,使得上海雍海将品名为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换为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非法抵扣。

(3)2012年5月16日至2012年8月30日期间,同案人刘某乙的上海雍海、上海**公司从卖油企业买到石化产品后,同案人刘某乙让林某某联系同案人梁某某通过祁东**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在此期间,上海雍海、上海金上开出67份品名为4#热传导基础液、乙醇、10#变压器油料、粗四甲苯、脱蜡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5191.63吨,价税合计45,145,074.43元)到祁东**;同期,祁东**开出50品名为E汽油、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5191.73吨,价税合计45,808,073.03元)给同案人刘某乙实际控制的上海陆达。通过上述行为,使得上海陆达将品名为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换为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非法抵扣。

(4)2012年6月20日,同案人刘某乙实际控制的上海雍海、上海陆达从卖油企业买到石化产品后,同案人刘某乙让林某某联系同案人梁某某通过祁东**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由上海雍海、上海陆达开出3份品名分别为4#热传导基础液、乙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252.99吨,价税合计2,042,683.00元)到祁东**;2012年6月22日,祁东**开出3份品名为E汽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252.99吨,价税合计2,052,802.60元)给同案人刘某乙实际控制的上海金上。通过上述行为,使得刘某乙的公司将品名为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换为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非法抵扣。

(5)2012年8月份,林某某告诉同案人刘某乙说盘锦**有限公司有燃料油卖,但是只能开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案人刘某乙让林某某联系同案人梁某某通过祁东**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并安排林某某叫盘锦**有限公司把原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到祁东**。2012年8月29日,盘锦**有限公司开出4份品名为沥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829.19吨,价税合计3,614,417.96元)到祁东**;2012年8月30日,祁东**开出品名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829.19吨,价税合计4,270,328.50元)给同案人刘某乙实际控制的上海陆达。通过上述行为,使得刘某乙的公司将品名为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换为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非法抵扣。

(6)2012年8月份,林某某告诉同案人刘某乙说盘锦**有限公司有燃料油卖,但是只能开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案人刘某乙让林某某联系同案人梁某某通过祁东**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并安排林某某叫盘锦**有限公司把原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到祁东**。2012年8月21日、8月29日,盘锦**有限公司开出6份品名为沥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1176.88吨,价税合计5,690,085.28元)到祁东**;2012年8月20日,祁东**开出品名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1176.88吨,价税合计5,748,929.28元)给同案人刘某乙实际控制的上海陆达、上海雍海。通过上述行为,使得刘某乙的公司将品名为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换为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非法抵扣。

(7)2012年7、8月份,同案人刘某乙多次在盘锦**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石化产品,同案人刘某乙让林某某联系同案人梁某某通过祁东**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并让盘锦**股份有限公司把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到祁东**。2012年7月19日、8月1日、8月21日,盘锦**股份有限公司开出5份品名为沥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1052.44吨,价税合计6,474,862.63元)到祁东**;2012年7月23日、8月20、23日,祁东**开出8份品名分别为燃料油、柴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1052.44吨,价税合计6,520,226.44元)给同案人刘某乙实际控制的上海雍海、上海陆达。通过上述行为,使得刘某乙的公司将品名为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换为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非法抵扣。

(8)2012年11月份,同案人刘某乙在吉林**化工有限公司购买石化产品,同案人刘某乙让林某某联系同案人梁某某通过祁东**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并让吉林**化工有限公司把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到祁东**。2012年11月27日,吉林**化工有限公司开出5份品名为轻芳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58.92吨,价税合计477,252.00元)到祁东**;2012年11月29日,祁东**开出1份品名分别为E汽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58.92吨,价税合计480,198.00元)给同案人刘某乙实际控制的上海金上。通过上述行为,使得刘某乙的公司将品名为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换为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非法抵扣。

(9)2012年11月份,同案人刘某乙在吉林市**工贸有限公司购买石化产品,同案人刘某乙让林某某联系同案人梁某某通过祁东**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并让吉林**化工有限公司把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到祁东**。2012年11月14日,吉林市**工贸有限公司开出1份品名为J-2003添加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29.50吨,价税合计233,050.00元)到祁东**;2012年11月20日,祁东**开出1份品名为E汽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29.50吨,价税合计234,525.00元)给同案人刘某乙实际控制的上海雍海。通过上述行为,使得刘某乙的公司将品名为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换为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非法抵扣。

(10)2012年9月份,同案人刘某乙在吉化集团吉林市锦江油**厂购买石化产品,同案人刘某乙让林某某联系同案人梁某某通过祁东**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并让吉化集团吉林市锦江油**厂把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到祁东**。2012年9月12日、28日,吉化集团吉林市锦江油**厂开出2份品名为J-2003添加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86.82吨,价税合计697,761.99元)到祁东**;2012年9月21日、10月18日,祁东**开出2份品名为E汽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86.82吨,价税合计718,543.00元)给同案人刘某乙实际控制的上海金上、上海雍海。通过上述行为,使得刘某乙的公司将品名为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换为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非法抵扣。

(11)2012年9、10月份,同案人刘某乙在大连*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买石化产品,同案人刘某乙让林某某联系同案人梁某某通过祁东**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并让大连*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把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到祁东**。2012年9月25日、10月23日,大连*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出2份品名为轻芳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172.76吨,价税合计1,509,992.40元)到祁东**;2012年9月21日、10月18日,祁东**开出2份品名为E汽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172.76吨,价税合计1,518,560.40元)给同案人刘某乙实际控制的上海金上、上海雍海。通过上述行为,使得刘某乙的公司将品名为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换为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非法抵扣。

(12)经同案人刘某乙介绍,大连*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从他处购买石化产品后决定通过祁东**转换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在获得梁某某同意后,2012年12月24日、12月28日、2013年1月17日,大连*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共计开出4份品名为4#热传导基础液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220.50吨,价税合计1,775,025.00元)到祁东**;2012年12月25日、2013年1月18日,祁东**直接变更品名为E汽油,开出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220.501吨,价税合计1,786,050.00元)给大连*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通过上述行为,使得大连*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品名为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换为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非法抵扣。

(13)2012年8至12月份,同案人刘某乙在大连**石化有限公司购买石化产品,同案人刘某乙让林某某联系同案人梁某某通过祁东**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并让大连**石化有限公司把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到祁东**。2012年8月29日、10月18日、10月26日、11月29日、12月27日,大连**石化有限公司共计开出10份品名为轻芳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1075.54吨,价税合计9,095,115.60元)到祁东**;2012年8月30日、10月18日、10月28日、12月28日、12月29日,祁东**开出9份品名为E汽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1075.54吨,价税合计9,148,892.60元)给同案人刘某乙实际控制的上海金上、上海雍海、上海陆达。通过上述行为,使得刘某乙的公司将品名为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换为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非法抵扣。

(14)2012年9月份,同案人刘某乙在大连**石化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石化产品,同案人刘某乙让林某某联系同案人梁某某通过祁东**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并让大连**石化贸易有限公司把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到祁东**。2012年9月13日,大连**石化贸易有限公司共计开出22份品名为粗四甲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312.16吨,价税合计2,444,945.04元)到祁东**;2012年9月21日,祁东**开出3份品名分别为E汽油、柴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312.16吨,价税合计2,460,552.84元)给同案人刘某乙实际控制的上海陆达。通过上述行为,使得刘某乙的公司将品名为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换为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非法抵扣。

(15)2012年9月份,同案人刘某乙在盘锦**燃料有限公司购买石化产品,同案人刘某乙让林某某联系同案人梁某某通过祁东**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并让盘锦**燃料有限公司把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到祁东**。2012年7月11日至2012年8月6日期间,盘锦**燃料有限公司共计开出17份品名为4#热传导基础液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1537.94吨,价税合计11,825,445.67元)到祁东**;2012年7月23日、8月17日,祁东**开出14份品名分别为E汽油、柴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1537.94吨,价税合计11,856,204.44元)给同案人刘某乙实际控制的上海陆达。通过上述行为,使得刘某乙的公司将品名为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换为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非法抵扣。

(16)2012年7至11月份,同案人刘某乙在盘锦**石化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石化产品,同案人刘某乙让林某某联系同案人梁某某通过祁东**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并让盘锦**石化贸易有限公司把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到祁东**。2012年7月24日至2012年11月23日期间,盘锦**石化贸易有限公司共计开出30份品名为4#热传导基础液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2800.70吨,价税合计22,211,856.20元)到祁东**;2012年8月20日至12月27日,祁东**共计开出26份品名分别为E汽油、柴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2800.70吨,价税合计22,352,811.36元)给同案人刘某乙实际控制的上海金上、上海雍海、上海陆达。通过上述行为,使得刘某乙的公司将品名为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换为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非法抵扣。

(17)2012年7至11月份,同案人刘某乙在盘锦**化工有限公司购买石化产品,同案人刘某乙让林某某联系同案人梁某某通过祁东**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并让盘锦**化工有限公司把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到祁东**。2012年7月26日至2012年11月29日期间,盘锦**化工有限公司共计开出21份品名为碳五、碳九、混合芳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1971.83吨,价税合计16,468,877.00元)到祁东**;同期,祁东**开出20份品名分别为E汽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1971.83吨,价税合计16,609,207.00元)给同案人刘某乙实际控制的上海金上、上海雍海、上海陆达。使得刘某乙的公司将品名为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换为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非法抵扣。

(18)2012年12月份,同案人刘某乙、林某某在山东东方**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盘锦**石化贸易有限公司、吉林市**经贸有限公司、大连*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买石化产品,同案人刘某乙让林某某联系同案人梁某某通过祁东**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并让上述公司把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到祁东**。2012年12月11日至12月28日,山东东方**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盘锦**石化贸易有限公司、吉林市**经贸有限公司、大连*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共计开出30份品名分别为MTBE、4#热传导基础液、乙醚、J-2003添加剂、无水酒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1356.14吨,价税合计10,693,647.12元)到祁东**;同期,祁东**开出10份品名为E汽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1355.86吨,价税合计10,713,884.00元)给同案人刘某乙实际控制的上海金上。使得刘某乙的公司将品名为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换为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非法抵扣。

(19)2012年10、11月份,同案人刘某乙在大连*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买石化产品,同案人刘某乙让林某某联系同案人梁某某通过祁东**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并让大连*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把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到祁东**。2012年10月29日、11月29日,大连*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共计开出13份品名为乙醚、无水酒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168.83吨,价税合计1,413,507.00元)到祁东**;同期,祁东**开出3份品名为E汽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168.81吨,价税合计1,419,947.50元)给同案人刘某乙实际控制的上海金上、上海陆达。通过上述行为,使得刘某乙的公司将品名为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换为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非法抵扣。

(20)除上述交易外,同案人刘某乙经林某某联系同案人梁某某通过祁东**为上海金上虚开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106份(总重量11425.02吨,价税合计92,700,990.69元);为上海陆达虚开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总重1372.31吨,价税合计11,634,645.90元);为上海雍海虚开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102份(总重15555.97吨,价税合计104,963,762.05元);为温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总重5352.21吨,价税合计32,836,311.74元);另,经同案人刘某乙介绍,祁东**为大连*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总重561.74吨,价税合计4,331,081.44元);为北铁燃油虚开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总重1244.91吨,价税合计11,042,316.22元)。

(三)经同案人吴某某介绍祁东**为其他企业虚开

同案人吴某某是江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江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贸易业务。2012年年初,同案人吴某某通过中化石油广东有限公司的李某乙(另案处理)认识同案人梁某某。李某乙告诉同案人吴某某说同案人梁某某在祁东开了家公司,可以转换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品名。后同案人吴某某多次介绍企业给同案人梁某某通过祁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与同案人梁某某约定,同案人吴某某每介绍一笔业务,由同案人梁某某按110元/吨收取转换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的费用,同案人梁某某按20元每吨支付同案人吴某某、李某乙回扣。同案人吴某某通过同案人梁某某和祁东**为自己所在的江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介绍他人到祁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77,771,084.72元,共计造成增值税抵扣损失40,359,901.31元,同案人吴某某与李某乙非法获利531543.2元,其中同案人吴某某个人获利265,771.6元。同案人吴某某通过同案人梁某某、祁东**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12年12月,**石油有限公司的涂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同案人吴某某联系同案人梁某某将**石油有限公司的化工原料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货物名称转换。在得到同案人梁某某同意后,2012年12月24日**石油有限公司开具6份MTBE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精制戊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戊烷发泡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1343.69吨,价税合计11,590,501.70元)到祁东**;2012年12月25日祁东**虚开11份93#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1343.69吨,价税合计11,738,307.60元)给湖南**国际石油贸易有限公司。同日,湖南**国际石油贸易有限公司开出12份93#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1343.69吨,价税合计11,747,713.43元)给**石油有限公司。使得**石油有限公司将品名为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换为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非法抵扣。

(2)2012年7月份的,云南**石油有限公司、茂名市**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柯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同案人吴某某联系同案人梁某某将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成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获得同案人梁某某的同意后,2012年7月9日、10日,9月7日,云南**石油有限公司与茂名市**化工有限公司共计开出230份品名分别为混合芳烃、混合碳五、甲基叔丁基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3356.83吨,价税合计27,064,095.20元)到祁东**;2012年9月7日,祁东**共计开出28份汽油或93#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3356.83吨,价税合计27,433,346.50元)给江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12年7月24日、30日,9月27日,江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出26份93#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3356.83吨,价税合计27,433,346.50元)给云南**石油有限公司。使得云南**石油有限公司将品名为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换为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非法抵扣。

(3)2012年11月26日至2012年12月14日期间,茂名市**化工有限公司共计开出145份品名分别为混合芳烃、混合碳五、C5烯烃增值税专用发票、混合碳八、裂解碳五、碳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2012.27吨,价税合计16,455,340.65元)到祁东**;2012年11月30日、12月14日,祁东**共计开出15份93#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2012.26吨,价税合计16,652,854元)给云南**石油有限公司。使得云南**石油有限公司将品名为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换为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非法抵扣。

(4)2012年7至11月份,广州市**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在逃)多次打电话请同案人吴某某帮忙把其公司的原料发票转换为汽油发票再销售出去。经同案人吴某某联系好同案人梁某某后,广州市**有限公司开出化工原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6898.24吨,价税合计为59,701,621.63元)到祁东**;2012年8至12月份,祁东**开出55份品名为93#汽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6898.24吨,价税合计60,382,076.27元)给广州**物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通过上述行为,使得广州市**有限公司将品名为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换为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后被非法抵扣。

(5)2012年7月份,广州市**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打电话请同案人吴某某帮忙把广州**公司的原料发票转换为汽油发票再卖给茂名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经同案人吴某某联系好同案人梁某某后。2012年7月23日至7月27日,广州**公司开出41份品名分别为混合芳烃、重芳烃、MTBE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5800吨,价税合计为59701621.63元)到祁东**;2012年7月24日至8月15日,祁东**开出42份93#汽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5800吨,价税合计45,404,000.00元)给茂名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通过上述行为,使得广州**公司将品名为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换为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茂名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最后被非法抵扣。

(6)2012年9月份,广州市**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打电话请同案人吴某某帮忙把其公司的原料发票转换为汽油发票,经同案人吴某某联系好同案人梁某某后。2012年9月26日、28日,广州**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市**有限公司开出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1868.28吨)到祁东**;2012年9月28日和10月16日,祁东**开出15份品名为93#汽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1868.28吨,价税合计16,814,511元)给湛江**石化有限公司。通过上述行为,使得广州**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市**有限公司将品名为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换为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后被非法抵扣。

(7)2012年12月份,广州市**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打电话给同案人吴某某请同案人吴某某帮忙把的石化产品的化工原料发票转换为汽油发票再销售给中山市**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公司。经同案人吴某某联系好同案人梁某某后,茂名市**石化有限公司开出112份、广州**物流有限公司开出7份化工原料发票、广州**化工有限公司开出53份、茂名**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开出25份化工原料发票(总重6380.99吨,价税合计53281283.20元)到祁东**。2012年12月17、20日,祁东**开出46份93#汽油发票(总重6380.99吨,价税合计53281283.20元)到中山市**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公司。通过上述行为,上述企业将品名为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换为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了中山市**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公司,最后被非法抵扣。在这笔交易中,由于资金未能走完,同案人吴某某未获得同案人梁某某承诺的回扣。

(8)2012年12月份,黄小兰(另案处理)请同案人吴某某帮忙把宁波**石化有限公司卖给上海*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石化产品的化工原料发票转换为汽油发票,经同案人吴某某联系好同案人梁某某后。12月20日,宁波**石化有限公司开出4份化工原料发票(总重2841.56吨,价税合计20,967,422.2元)到祁东**。祁东**开出19份品名为97#汽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2841.56吨,价税合计21,242,153.60元)上海*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通过上述行为,使得宁波**石化有限公司将品名为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换为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后被非法抵扣。

(9)2013年4月份,黄小兰打电话给同案人吴某某说她有1000多吨的汽油要卖到广州**石油有限公司去,想找一家公司转换发票品名。同案人吴某某介绍黄小兰联系同案人梁某某。2013年4月9日、10日,上海*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出88份化工原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1444.36吨,价税合计10,178,980元)到祁东**。祁东**共计开出9份97#汽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1163.31吨,价税10,306,944.32元)到广东**石油有限公司。通过上述行为,上海*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品名为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换为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后被非法抵扣。

(10)2012年11月份,云南**石油有限公司的柯某某请同案人吴某某帮忙把石化产品的化工原料发票转换为汽油发票,经同案人吴某某联系好同案人梁某某后。2012年11月21日,云南**石油有限公司共计开出75分品名为混合芳烃和混合碳五的发票(总重1011.94吨,价税合计8,601,490.00元)到祁东**;2012年11月23日,祁东**再虚开8份93#汽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1011.94吨,价税合计8712803.40元)给广航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通过上述行为,云南**石油有限公司将品名为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换为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了广航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最后被非法抵扣。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阳于2019年10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肖某阳在2013年6月12日向祁东县公安局提供检举材料,揭发同案人梁某某的犯罪行为,并配合公安机关将本案同案人梁某某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肖某阳、彭某某、刘某甲的证言;3.同案人肖某乙、梁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阳与同案人梁某某、肖某乙、肖某甲等人共同违反国家增值税管理的相关规定,采取变更品名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肖某阳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被告人肖某阳主动揭发梁某某的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并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其他同案人,有立功表现,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仁华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肖某阳现羁押在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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