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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沈某开设赌场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9〕1934号

被告人肖某,女,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瑞丽市姐告经济开发区**居委会**路**号。被告人肖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社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沈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0月22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魏艳梅,江苏超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沈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肖某、沈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肖某、沈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将本案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8月7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先后于2019年6月28日、9月5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8日至同年10月2日间,被告人肖某、沈某伙同詹某某、方某某、孙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集团办公楼**楼以“百家乐”的形式开设赌场,供多人赌博,赌资累计达人民币400余万元。2017年10月2日凌晨,昆山市公安局查获该赌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账本记录、人口信息资料等;

2.证人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沈某的供述与辩解;

4.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沈某伙同他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赌资累计达人民币40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沈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建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沈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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