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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肖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镇**村委**组,住元阳县**镇**村委**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7时,澜沧边境检查站执勤民警,在国道227线3578公里处公开查缉,在对一辆从澜沧前往昆明的车牌号为云******的客车进行检查时,当场从被告人肖某携带的蓝色行李箱底部夹层内,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裹的红色片剂状毒品甲基苯丙胺2片净重1124.39克,平均含量为9.9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刑事照片一组;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称量毒品可疑物笔录、提取毒品可疑物检材笔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殷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书:理化鉴定意见书,尿液检测报告;6、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速萍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124.39克以及其他涉案款物现暂存于澜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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