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3414号
被告人肖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办事处**街**号。
被告人李英,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住**镇**村**组。
上述两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李英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英、肖某伙同“小白”卿某某(另案处理)以牟利为目的,2次向“小马”(微信昵称“醉卧沙**”)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两次共35克,其中李英、肖某负责联系买家“小买”,“小白”负责低价向“丫头”(另案处理)购进冰毒后再按李英提供的地址将冰毒邮寄给“小马”,具体如下:
1.5月17日,“小马”微信转账9750元向李英、肖某购买冰毒15克,卿某某以9000元价格向“丫头”购得冰毒后再予以转卖,三人共同获利750元;
2.5月22日,“小马”微信转13000元向李英、肖某购买冰毒20克,李英微信转账12500元给卿某某购买冰毒,卿某某以12200元价格向“丫头”购得冰毒后再予以转卖,三人共同获利800元。
2020年6月4日,李英、肖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后在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卿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李英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李英无视国法,结合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达3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肖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适用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张丽娴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李英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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