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肖慈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组**号,住遂宁市船山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0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6年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遂宁市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遂宁市公安局河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遂宁市公安局河东新区分局行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河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肖慈某在遂宁市船山区**路**玛超市外,盗走被害人王某某三一辆红色奇*牌两轮电动车,随后将该车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蒋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400元。
2020年5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肖慈某在遂宁市船山区**街**号小区内,盗走被害人代某某一辆绿色**风牌两轮电动车,后与蒋某某联系,由蒋某某介绍同事在肖慈某处购买,当日18时许,肖慈某将该车骑往蒋某某上班处时被被害人代某某认出后报警,民警随后将肖慈某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涉案车辆均追回并发还害人,被告人肖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慈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在刑满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颖
检察官助理:冯棵瑞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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