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诈骗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肖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湖北省孝昌县**镇**村**号,现无固定住所。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14日期间,被告人肖某组织肖某甲、姜某某、刘某甲、肖某乙、谭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天津市西青区**镇**村**楼**门**室内,架设通讯线路,购置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及用于转移诈骗资金的银行账户,冒充贷款公司工作人员并虚构办理贷款需要查验流水的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周某某、刘某乙的信任,诈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5000元、诈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0000元、诈骗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9700元。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肖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组织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文升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