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6358号
被告人肖某进,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街道**村**号。曾因犯惯窃罪,于1995年2月24日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6月30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经数次减刑,于2010年7月12日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l4年3月7日止)。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撤销假释,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余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六个月三日,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6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年6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8日16时许,被告人肖某进到乐清市**镇**村**巷**号冯某某家,从二楼卧室床头柜内的钱包里盗窃二三百元现金,后走至一楼大厅时被冯某某发现,被告人肖某进逃离现场。
2.2020年6月9日12时多,被告人肖某进到乐清市**镇**村**路**号叶某某的家欲实施盗窃,其从二楼往三楼走时被叶某某发现,叶某某及其妻子张某某称要报警,肖某进欲逃跑,后被叶某某、张某某和路人殷某某抓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殷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叶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进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进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利娜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进现被羁押在乐清市看守所;
2.笔录3页;
3.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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