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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虎涉嫌故意伤害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肖某虎,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经历:1.肖某虎曾因抢劫罪于1998年12月23日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于2009年12月7日刑满释放。

2.肖某虎曾因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于2012年9月19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24日21时许,石某某与被告人肖某虎及赵某某(肖某虎朋友)在乌兰木伦镇布连塔市场石某某水果摊旁吃饭喝酒,中途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三人欲在石某某水果摊旁的烧烤摊吃烧烤,孟某某将其驾驶的皮卡车停放到石某某水果摊前,石某某为了不影响自己卖水果,找到孟某某让其挪车,孟某某将皮卡车挪开后,因停车问题与石某某、被告人肖某虎言语不和、发生争执,被告人肖某虎先用酒瓶打孟某某被石某某拉开,未打中。后用石某某水果摊上的水果刀将被害人王某甲左腹部捅伤,乘坐赵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逃离现场。经伊金霍洛旗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甲损伤为重伤。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肖某虎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前大章乡南白庄村废品收购站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肖某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6.伊金霍洛旗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虎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晓叶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虎现羁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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