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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19〕439号

被告人肖某,女,32岁,身份证号码433101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址吉首市**街道**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吉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日下午,吸毒人员宛某某向肖某购买冰毒,把300元钱微信转给肖某后,肖某联系贩卖冰毒的关某某,把毒资300元微信红包发给关某某,然后关某某把冰毒放在马坡岭xx酒店3楼一个消防栓下面,把放冰毒的地点拍照发给肖某,肖某把照片发给宛某某,由宛某某自己去取得冰毒用于吸食。

2、2019年8月1日晚上,吸毒人员宛某某向肖某购买冰毒,把300元钱微信转给肖某后,肖某电话联系贩卖冰毒的关某某,为了避嫌,肖某把200元转给姚某某,让姚某某转给关某某,关某某收到毒资200元后,把相应份量的冰毒放在马坡岭xx酒店一个花瓶后面,然后关某某把放冰毒的地点拍照发给肖某,肖某再把照片发给宛某某,由宛某某自己去取得冰毒用于吸食。

3、2019年8月7日中午,吸毒人员宛某某向肖某购买冰毒,把600元钱微信转给肖某后,肖某和姚某某微信联系关某某,然后肖某转给姚某某500元,姚某某再转给关某某,关某某在收到500元毒资后,把相应份量的冰毒放在小月亮影视城10楼楼梯间消防栓上面,把放冰毒的地点拍照发给姚某某,姚某某发给肖某,肖某再把照片发给宛某某,由宛某某自己去取得冰毒用于吸食。

4、2019年8月12日中午,肖某收到宛某某毒资600元微信转账后,电话联系关某某,关某某让肖某不要直接转钱给他,于是肖某转给姚某某800元,让姚某某转给关某某,用于购买冰毒。关某某把毒品放在小月亮影视城11楼楼梯间烟盒里,肖某取得毒品后把600元的冰毒转放在水利大厦对面一单位楼梯过道水表上面,拍照片发给了宛某某,由宛某某自己去取得冰毒吸食,另200元冰毒被肖某自己吸食。

5、2019年8月14日23点,宛某某微信找肖某帮忙购买冰毒,肖某打电话问关某某,关某某说只有300元的冰毒已经放好地方了。肖某为了从中赚取100元,就告诉宛某某说只剩一个400元的冰毒。肖某收到宛某某微信转给的400元钱,转了300元给姚某某,由姚某某转给关某某。关某某收到300元钱后,给肖某发了摆放毒品的位置(维也纳酒店),肖某把照片发给宛某某,叫宛某某自己去拿冰毒,但宛某某没有找到该冰毒。

6、2019年8月15日中午,宛某某微信叫肖某帮忙购买冰毒,肖某微信联系关某某没有得到回复后,就用姚某某的手机联系杨辉,讲要购买一个600元的冰毒。然后肖某给宛某某说有冰毒,要650元钱,其中50元是车费。宛某某把650元钱转给肖某,肖某分两次转给姚某某650元,姚某某把650元钱转给杨辉,然后杨辉在吉首大学体育馆附近把冰毒交给肖某,肖某把毒品放在维夕酒店3楼楼梯间消防栓位置,再拍照片给宛某某,由宛某某自己去取得冰毒吸食。

肖某于2019年9月4日在平安驾校宿舍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证人宛某某、姚某某、关某某证言;3、被告人肖某供述与辩解;4、微信提取笔录及微信照片;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青生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现押在湘西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13份、证人名单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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