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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怀海盗窃案)_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刑一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肖怀海,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64********,汉族,文盲,无业,住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肖怀海曾因盗窃行为,于1994年被盐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又曾因盗窃行为,于2007年被盐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肖怀海曾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又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再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5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肖怀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怀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肖怀海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怀海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晚,被告人肖怀海到滨海县**镇**村**组滕某某家,采用推门入室的方式,盗窃作案1起,窃得黄金项链吊坠1个和人民币1000元。经滨海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806元。涉案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806元。

案发后,被告人肖怀海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肖怀海的供述与辩解;

4.滨海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滨海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肖怀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怀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怀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怀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怀海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

检察官助理:杨怡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肖怀海现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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