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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建行盗窃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567号

被告人肖建行,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街道**组。2012年2月1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月25日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8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10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28日变更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建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晚,被告人肖建行伙同巫某某(另案处理)在成都高新区高新区中和街道吉龙一街盗窃被害人龙某某停放的一辆车牌为川A*****丰田花冠汽车,后销赃得人民币3000元。

2020年4月11日凌晨2时许,肖建行伙同许某某(另案处理)在成都高新区中和仁和路93号中和加油站附近路边,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春风牌二轮摩托车,后销赃给卢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700元。2020 年4 月12 日11 时许民警在成都市老成仁路绕城高速桥下将肖建行挡获,肖建行对以上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4月13日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对肖建行监视居住。

2020年4月20日凌晨,肖建行伙同“玉儿”(身份未核实)在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楠香山小区地下停车场,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倍特牌电瓶车。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440元。

2020年4月21日15时许,肖建行伙同佘某某(另案处理)在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新怡花园B区3栋1单元地下室,盗窃被害人苏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电瓶车。

2020年4月24日19时许,肖建行伙同罗某某(另案处理)在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香榭国际2期地下室2栋2单元电梯口,盗窃被害人周某某停放的一辆浅灰色玫瑰之约牌电瓶车。

2020年4月26日16时许,肖建行伙同“玉儿”、潘某某(在逃)在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楠香山小区地下停车场,盗窃被害人曾某某停放的一辆蓝黑色国威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0元。

2020年4月27日1时许,肖建行伙同“玉儿”在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网上网网吧门口,盗窃被害人夏某甲停放的一辆蓝色雅马哈R15摩托车,后因摩托车故障,肖建行将摩托车丢弃在成自泸桥下废弃收费站附近,后民警将摩托车找回。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4月27日5时许,肖建行在成都市高新区中和新怡花园B区14栋2单元负一楼电梯口,盗窃被害人夏某乙停放的一辆白色“爱玛”牌电瓶车。

2020 年4 月27 日21时许,民警在成都高新区中和盛世嘉园3 5 栋一楼3 单元附近将肖建行挡获。肖建行对以上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搜查、辨认、提取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建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建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建行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肖建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肖建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其盗窃次数、盗窃数额以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建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春燕

202010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换押证、提讯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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