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8〕509号
被告人肖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3********72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武冈市**街道**路**号**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2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2013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2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执法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9日9时许,在**小区经商的肖某乙骑电动车准备进入小区,**物业公司的保安不准其进去,肖某乙就自己拉开栏杆骑车进去。**物业公司负责人安排公司保安队长马某某、保洁主管李某某和保安钱某某、王某某、肖某五个人就去找肖某乙处理,钱某某质问肖某乙为什么要拉栏杆,两人发生争吵,钱某某冲过去用拳头将肖某乙打倒在地,被告人肖某、王某某见钱某某动手,也都围拢去殴打肖某乙,三人对肖某乙拳打脚踢,导致肖某乙身体多处骨折。经法学医鉴定,其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2018年4月11日,肖某乙出具刑事谅解书,鉴于肖某、钱某某、王某某三人赔偿了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4800元人民币,其对肖某等三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谅解书、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孙某甲、孙某乙、李某某、马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邵阳市**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无故生非,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肖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8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王某某、孙某甲、孙某乙、李某某、马某某、邓某某。
鉴定人名单:李某甲、谭某某、戴某某,鉴定单位:邵阳市**司法鉴定所。
4.被害人:肖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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