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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非法拘禁、抢劫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肖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月3日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于2011年11月12日被仙桃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2年1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9年12月4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6月,喻某某(已判刑)得知其妻与王某某因打牌产生矛盾,遂准备教训王某某。2010年6月23日下午17时许,喻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肖某,要求肖某找人教训王某某,肖某遂邀约董某甲、许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刑)一同来到本市**小区**街蔡某某经营的麻将室门前,将王某某强行带至**镇**村,喻某某要许某某等人教训王某某,自己则离去。肖某等人随即将王某某带至该镇**村董某乙的渔池棚里,对王进行殴打,许某某持刀威胁,董某甲搜走王身上的现金630元钱。后肖某等人要王某某交出10000元钱才让其离开,王某某遂给女朋友胡某某打电话,让其准备10000元钱。次日凌晨2时许,王某某出具5000元欠条,董某甲、许某某、周某某等人押着王某某到**酒店附近其租住处拿钱时,公安民警将许某某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周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仙桃市公安局(2010)第213号法医鉴定书; 5.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非法拘禁他人,还强行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兆

(院印)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现羁押在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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