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诈骗案)_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肖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62430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新县**镇**村**组**号。2018年6月3日因吸毒被永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2020年8月5日因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非法拘禁罪被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0日被三门县公安局从江西省赣州监狱解回再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肖某在闲鱼网上找到要卖游戏账号的被害人林某某,谎称要购买账号,等谈好价格后,通过伪造已付款到闲鱼平台的转账记录截图,发送虚假的客服对话链接,要求林某某点链接配合发货等方式,获得林某某的信任,待被害人点开链接后,被告人肖某冒充闲鱼客服人员以交纳安全险、手续费的理由,通过刘某甲(作案时十五周岁)等人提供的微信收款码,从林某某处骗得3100元。

被告人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手机截图、户籍证明、认罪认罚材料、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刘某丙、曾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肖某、同案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

6电子数据:支付宝电子账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肖某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炳亮

检察官助理:金银珠

202117

附:

1被告人肖某现被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