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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被抓前住广东省深圳市****村出租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29日被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2日被抓获后,于同日被临时羁押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2019年10月17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文平,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儋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儋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1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 年1 月25 日9 时许,桂北渔**号渔船停靠在儋州市白马井镇南司码头的海面上,船员江某某与被告人肖某某因抽水时水喷进江某某的厢房里引发冲突,后被人拦开。当日1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看到被害人江某某等人在船头起锚时,肖某某产生报复江某某的想法,肖某某从船头处拿起一块木板,并持木板击打江某某头部后侧一下,江某某被打后倒地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江某某系头部遭受钝性物体打击造成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被告人肖某某于2019 年10月12 日上午9 时许在深圳市宝安区固戍一路塘西村口附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莫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

6.《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体育

书 记 员:王于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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