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乡**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辩护人吴琦,江苏品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乡**村**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至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肖某某在武某某**路**号经营**洗浴中心期间,纠集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组织宗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等卖淫人员,采用使用暗室及报警装置、约定分成比例、隐秘记账等方式,在该店内以150元/次、200元/次的价格向嫖客提供卖淫服务,共计非法获利321750元。其中,被告人肖某某为洗浴中心老板,负责招聘卖淫女、制定分成比例,结算卖淫女报酬等,并抽取嫖资43%-47%的提成;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收取卖淫款,统计制作卖淫账单等;被告人谢某某负责看监控望风、安排卖淫人员上钟,记账等。
另查明,2020年1月14日16时许,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湖塘派出所民警对该洗浴中心检查时,当场查获孙某某、宗某某、杨某某等涉嫌卖淫人员,并扣押记账单、手机、警报器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账单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宗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宏镖、谢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提供协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嵩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武某某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书证2页、光盘2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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