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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等人盗窃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家住会泽县**镇**村委**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8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4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家住会泽县**街**乡**村委**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新冠肺炎疫情因素,会泽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日决定对韩某某取保候审并释放,后会泽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4日对韩某某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韩某某在会泽县城****中心**银行南侧人行道上,将被害人吕某某的一辆深蓝色锡特牌电动车盗走。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吕某某被盗电动车在案发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608元。

2、2020年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韩某某在会泽县**街**路交叉路口处**医院北侧人行道上,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白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某被盗电动车在案发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934元。

3、2020年1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韩某某在会泽县城****医院东大门西侧人行道上,将被害人徐某某的一辆淡蓝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徐某某被盗电动车在案发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509元。

4、2020年1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韩某某在会泽县**街**幢**橱柜门口人行道上,将被害人魏某某的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魏某某被盗电动车在案发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762元。

被告人韩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其参与盗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肖某某被抓获归案后不配合侦查机关调查,拒不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材料;2、书证:户口证明等;3、物证:套筒及特制螺丝刀刀头等;4、被害人吕某某、李某某、徐某某、魏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韩某某、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资料;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肖某某系主犯;韩某某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肖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在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进行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韩某某在十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进行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存良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韩某某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二册、卷外材料三页、量刑建议书三份、换押证一份(在押人员留存联二份)、证据目录一份、光碟五碟。

3、移送作案工具套筒一个、螺丝刀刀头八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韩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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