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肖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福县**镇****区**小区**栋***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3日由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涉嫌抢劫罪、强迫劳动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退回安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一)2019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肖某与彭某某、王某甲、贺某某、李某乙(均另案处理)商量以“仙人跳”的方式牟利。2时许,彭某某在陌陌上约焦某某见面,后肖某、彭某某叫焦某某去宾馆开房,焦某某便在吉安市天町酒店开了3027房。得知此事的曾某某、李甲(均另案处理)也加入肖某等人的“仙人跳”。肖某发消息给王某甲告知其房间号后,曾某某、王某甲、贺某某、李甲、李某乙携带匕首、篾刀来到3027房敲门。肖某开门后,曾某某等五人冲入房间,李甲、李某乙把守房门口,曾某某拿出匕首抵住焦某某的脖子,扯住焦某某的头发让其蹲下,曾某某、王某甲、贺某某对焦某某进行拳脚殴打。后曾某某假冒肖某哥哥的身份向焦某某索要钱财解决带肖某开房的事,焦某某在曾某某等人的威胁下向朋友借钱,曾某某等人遂拿焦某某的手机将其微信上的4000元钱转到曾某某的微信上。得手后,曾某某微信转账1300元给肖某分配。
(二)2019年I1月3日7时许,被告人肖某与彭某某、曾某某、王某甲、贺某某、李甲、李某乙(均另案处理)再次商量以“仙人跳”的方式牟利。肖某在陌陌上约罗某甲见面,见面后肖某伙同彭某某、曾某某等人在吉安市凯震风情酒店301房利用匕首、殴打以上述相同的方式向罗某甲索要钱财解决带肖某开房的事,罗某甲未借到钱,肖某、曾某某遂将罗某甲的手机拿走并强行从罗某甲的花呗转账4600元至曾某某的支付宝上,并从罗某甲身上强行拿走100元现金。得手后,肖某从中分得2000元。经鉴定,罗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微信转账记录截图;2.证人曾某某、王某甲、贺某某、李某乙、李甲、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焦某某、罗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二、寻衅滋事罪
2019年9月17日5时许,被告人肖某在安福县99宾馆房间内殴打李某丙、肖某甲。后肖某要求李某丙、肖某甲使用各自的微信找朋友借钱,并强行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方式转走李某丙521元和肖某甲500元。
三、强迫劳动罪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肖某在明知李某丙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使用言语威胁要李某丙到KTV陪酒陪唱赚钱,李某丙被迫答应。2019年9月20日至10月4日,肖某多次带李某丙或要求李某丙到安福县夜金莎、好世界、加州红等KTV陪酒陪唱为其牟利,并将李某丙强行限制在安福县平都镇西林宾馆210房间内居住,限制李某丙单独外出,肖某从中获利共计4450元。期间为确保李某丙继续为其上班赚钱,肖某两次对李某丙进行殴打。经鉴定,李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查询
表、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2.证人左某、王乙、罗某乙、彭某某、赵某某、肖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丙、肖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吉安安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伙同多人两次持刀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强迫劳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小燕
2020年5月21日
附:1.被告人肖某现羁押在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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