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公诉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地和现住址宜章县**乡**村委**组。因犯抢劫罪,2010年12月14日被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吸食毒品,2019年10月15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21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宜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肖某某将一小袋冰毒以23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吴某某,从中获利30元。
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欧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案发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及指认、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平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在宜章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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