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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盗窃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汉川人,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湖北省汉川市回龙镇回龙村6组23号。201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20年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2月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 月8 日0 时许,被告人肖某在汉川市**镇**村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前的一辆橘色望江牌三轮摩托车盗走;2019 年6 月中旬,被告人肖某在天门南火车站西停车棚内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钱江牌两轮摩托车盗走;2019 年12 月初,被告人肖某在天门南火车站西停车棚内将被害人武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银灰色双本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发展和改革部门价格认定,上述三辆涉案车辆价值5352元。

另查明,2020年1月8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肖某的配合下查找到上述三辆涉案车辆并予以扣押,于2020年1月8日、1月15日、1月19日发还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武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武某的陈述;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4.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作案工具照片、涉案摩托车照片及行驶证、购车发票复印件、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5.价格认定结论;6.视听资料;7.被告人肖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系罪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贻勇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 被告人肖某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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