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诉刑诉〔2018〕283号
被告人肖某和,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7196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原系东莞市公安局**支队**大队**队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莞城区**街**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12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蔡国民、潘海峰,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7196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东莞市公安局**支队**大队**队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莞城区**大道**邨**座**单元***。因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骆世明、仰宗洲,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村**小组**巷**号。因涉嫌行贿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和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受贿罪,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先后于2017年9月30日、2017年12月12日将案件退回原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补充侦查,原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先后于2017年10月27日、2018年1月12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8年2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肖某和、陈某某涉嫌受贿罪
被告人肖某和于2013年4月份至2016年9月份任职东莞市公安局**支队**大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长期勾结充当“黄牛党”的被告人陈某某以及曾某某(已起诉)等人,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财物,通过违规放行、违规免过货、违规降格处罚、违规免予查处等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4月份至2016年9月份,肖某和与曾某某、陈某某等人勾结,由曾、陈等人出面与违章车辆司机接触,非法收受司机或车主给予的好处费,再利用肖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违规处理。期间,肖某和、曾某某、陈某某等人共收取贿款约1620000元并予以瓜分。
2.2014年5月份至2016年4月份,肖某和共收取原东莞市****有限公司车队长陈某某给予的车辆保护费865600元,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该公司的违章车辆违规放行。
3.2014年1月23日、2015年8月20日,肖某和分2次共收取东莞市****公司总经理萧某某给予的车辆保护费400000元,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该公司的违章车辆违规放行。
4.2013年12月份至2016年5月份期间,肖某和共收取车队老板吴某某给予的车辆保护费171500元、礼品(约价值6000元),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吴车队的违章车辆违规放行,并帮助吴打击竞争对手。
5.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6月份期间,肖某和勾结曾某某、陈某某,共收取东莞市****有限公司给予的车辆保护费118800元,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该公司的违章车辆违规放行、违规降格处罚。
6.2015年12月份,肖某和向东莞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索取每月72800元的车辆保护费,双方因价格问题未达成交易。2016年,张某某先后4次通过曹某某共给肖某和好处费20000元,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张的违章车辆违规免予处罚。
7.2014年至2016年期间,肖某和共收取东莞市**厂负责人袁某某给予的好处费50000元,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该厂的违章车辆违规放行。
8.2014年至2015年期间,肖某和共收取东莞市**厂、**厂给予的好处费24000元,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上述2厂的违章车辆进行违规处理。
9.2014年至2016年期间,肖某和共收取东莞市**沙场负责人陈某某给予的约1000元好处费以及礼品(约价值9000元),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陈的违章车辆违规放行、违规免过货。
10.2015年7月份,肖某和收取车主瞿某某给予的8000元好处费,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瞿的违章车辆违规降格处罚。
综上,肖某和受贿数额累计3366700元,陈某某受贿数额累计1738800元。
二、肖某和涉嫌滥用职权罪
肖某和于2013年4月份至2016年9月份任职东莞市公安局**支队**大队**队长期间,滥用职权,其本人操作或指使下属违规放行、违规免过货、违规降格处罚、违规免予查处违章车辆,还违规办理临时牌。经统计,肖某和违规放行数百辆违章车辆,违规免过货283辆违章车辆,违规降格处罚61辆违章车辆,违规销毁108份强制措施凭证,违规办理836份临时牌。肖某和的上述行为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肖某和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肖某和于2013年4月份至2016年9月份任职东莞市公安局**支队**大队**队长期间,在其本人的银行账户以及由其实际控制、占有的亲属叶某某、袁某某、萧某某、萧某某的银行账户内存入大量现金,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扣除其受贿所得,尚有8733200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四、曹某某涉嫌受贿罪
被告人曹某某于2009年7月份开始任职东莞市公安局**支队**大队**队长,肖某和于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期间安排曹成立“特勤组”并负责查车。曹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长期勾结充当“黄牛党”的陈某某以及曾某某(已起诉)等人,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财物,通过违规放行、违规免予查处的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期间,曹某某、曾某某、陈某某等人共收取贿款约40000元并予以瓜分。
2016年11月22日上午,原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科派员到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肖某和带回办案区调查。同年12月28日,曹某某、陈某某分别接原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科电话通知后到办案区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2.书证:干部情况简介表等书证;3.证人证言:黄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和、曹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和、曹某某、陈某某无视国法,结伙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肖某和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曹某某受贿数额较大,陈某某受贿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肖某和还无视国法,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肖某和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还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肖某和的刑事责任,以受贿罪追究曹某某、陈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曹某某、陈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锐
2018年2月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肖某和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保证人曹某甲,联系电话137*********;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保证人梁某某,联系电话138********。
2.侦查卷二十二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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