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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罗某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_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检公诉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7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31日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8年8月9日被减刑释放。2019年5月2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27日经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街道**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勐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12月22日被减刑释放。2019年5月2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27日经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追二,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8221987********,哈尼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乡**村**号。因犯抢劫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14年2月13日被勐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17年9月5日被减刑释放。2019年6月13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9日经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光忠,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勐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12月22日被减刑释放。2019年5月23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27日经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管衡军,绰号“刘桶”,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于2019年5月2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27日经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罗某某、追二、丁光忠、管衡军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祁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9月2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祁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完毕后重新报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罗某某、追二、丁光忠及打某某(云南勐海人,在逃)系在云南服刑时的狱友。2019年3月份的一天,肖某某与罗某某找到追二、打某某,让帮忙购买海洛因,并许以好处,二人表示答应,同时告知海洛因3.6万元1对(1对2块,每块约350克)。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追二、打某某伙同追某某(云南勐海人,在逃),分三次从云南边境购买海洛因65对(总重约45279.9克),通过摩托车运送到肖某某、罗某某在勐海县的出租屋后,一起将海洛因藏在茶叶中。肖某某、罗某某通过物流运送到祁阳后,在邹某某位于祁东县**的家里,贩卖给事先由肖某某联系好的邹某某、周某某夫妇(另案处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底,被告人肖某某出资12万,被告人罗某某出资5万,共计17万,由被告人追二和打某某、追某某购得海洛因5对(尚欠1万),肖某某、罗某某通过物流运送到到祁阳后,以每块7.6万的价格卖给邹某某、周某某夫妇,得赃款76万。归还欠款后,罗某某分得12万,追二分得3.1万,打某某分得3.4万,追某某分得2.5万,除去开支后其余为肖某某所得。

2、2019年4月中旬,被告人肖某某、罗某某共同出资40万,由被告人追二和打某某、追某某购得16对海洛因,其中有5对是赊欠的。肖某某、罗某某通过物流运送到祁阳后,以每块7万的价格卖给邹某某、周某某夫妇(总价款再加5万),得赃款229万。归还欠款后,罗某某分得57万,追二分得17万,打某某分得23万,追某某分得8万,除去开支后其余为肖某某所得。

3、2019年5月4日,被告人管衡军驾驶肖某某的云******白色长城哈弗H6越野车,与肖某某及其几个亲戚去云南景洪。到达景洪后,管衡军就与肖某某分开了。11日,被告人肖某某出资约71万,被告人罗某某出资57万,被告人丁光忠出资2万,共计约130万,让被告人追二和打某某、追某某购买海洛因44对,其中有8对是赊欠的。12日白天,肖某某购买了10箱茶叶,并和罗某某将茶叶送到之前安排丁光忠租赁的位于勐海县城**中学后面的民房。当晚9时许,追二和打某某、追某某骑摩托车将海洛因运送到该出租房,与在此等候的肖某某、罗某某、丁光忠一起将毒品藏在9箱茶叶中,肖某某、打某某在外面望风。13日下午,罗某某联系了勐海县吉象物流公司,按照肖某某和罗某某的安排,丁光忠将藏有海洛因的9箱茶叶通过物流发往祁阳,收件人电话留的是罗某某的手机号码。

5月14日,管衡军驾驶云******白色长城哈弗H6越野车,与肖某某、罗某某、丁光忠一起从云南出发,15日到达祁阳后,4人一直住在酒店等待接货。在肖某某安排下,管衡军还将自己湘******棕色现代越野车开到祁阳。接到收货通知后,20日中午,管衡军开车(湘******棕色现代越野车)带着肖某某在祁阳接货处(创新物流)踩点,并下车四处查看,在发现有疑似公安人员蹲守后,将情况告诉了肖某某。之后,肖某某、罗某某让丁光忠找一个三轮车司机去取货,在附近等候的肖某某、罗某某、管衡军当场被抓,丁光忠当场逃脱,随后被抓,现场查获9箱茶叶,从中缴获海洛因疑似物30579.9克。经鉴定,上述海洛因疑似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57.4%至59.7%不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洛因(照片)等物证;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托运单、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3.证人玉某某、王某某、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肖某某、罗某某、追二等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人邹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称重、取样、提取、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罗某某、追二、丁光忠、管衡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五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七款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某、罗某某、追二、丁光忠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管衡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五人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肖某某、罗某某、追二、丁光忠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四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中,被告人肖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肖某某、罗某某、追二、丁光忠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管衡军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永红

检察官助理:全华杰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罗某某、丁光忠、管衡军现被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追二现被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17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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