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肖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95********,侗族,初中文化,务工,租住厦门市同安区**镇**村**里**号**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街道**街**号)。被告人肖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肖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肖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肖某通过“陀螺世界”APP与被害人华某某认识,并添加为好友。后华某某委托被告人肖某帮自己在“众人帮”APP发布推广任务以从中获利,并根据约定,于2019年10月19日开始转款给被告人肖某作为推广费用。后被告人肖某向被害人华某某推荐“全球看点”APP,华某某同意并继续委托被告人肖某帮自己发布推广任务,多次转款给肖某作为推广费用。期间,被害人华某某发现自己“全球看点”APP 账号被封,询问被告人肖某,被告人肖某在明知没有能力帮助解封的情况下,仍以继续推广任务、竞争“城市盟主”等可以帮助解封账号为由,自2019年11月2日至10日共计骗取被害人华某某人民币9.1万元。
另查明,2020年1月8日,被告人肖某在厦门市租住处被抓获归案,并于次日被寄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再查明,至目前,被告人肖某共计退赔被害人华某某1.0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扣押的手机、银行卡等物证;
2.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涉案人员户籍信息证明、临时寄押证明、微信支付(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游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肖某的供述与辩解;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健康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红霞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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