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肖华明,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区,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华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3月2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肖华明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广场404车站摩托车停车位上,将被害人陈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摩托车盗走,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400元。经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800元。
2019年11月26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救助站将被告人肖华明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抓获经过、行驶证、收据、视频监控截图、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肖华明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华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华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华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华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华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邓红彬
检察官助理 卫天婴
2020年4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肖华明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