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二部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曾因盗窃,2008年6月被长沙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又因盗窃,2010年3月被长沙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2年6月被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13年11月1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2014年7月15日被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2月13日被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携带剪刀、起子等作案工具窜至娄底市**区**基地**栋**单元,用作案工具将周某某停放在楼梯间的一辆湘******红色铃木牌男式摩托车的大锁打开,将龙头锁剪坏,后将车子推到开发区移动公司附近停放。凌晨5时许,肖某某来推车时,被蹲守在此处的被害人周某某等人抓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500元。
肖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系累犯,但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敬 琦
2020年10月28日
附:
1. 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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