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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89号

被告人肖某,,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住**街道办事处**村**组**号。曾因盗窃于2013年9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14年1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15年10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日21时许,被告人肖某在本市**镇**社区**路**巷**号**铺门口,持作案工具螺丝刀将被害人金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台铃牌电动车1辆(价值216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2020年10月7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镇**社区一便利店门口将肖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邬婷

 2021111

附:

1.被告人肖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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