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092号
被告人肖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路**号附**号。2013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3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5月15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6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2017年9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20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19时许,被告人肖某与杨某某(已起诉),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巴山菜市场附近,趁被害人蒙某某带着小孩购买零食不备之机,由被告人肖某打掩护,杨某某将被害人蒙某某黑色背包内的一部紫色的华为荣耀Play手机(手机背壳内有现金100元)扒走,后将手机销赃获款350元。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估价价值人民币950 元。
2020年5月28日,公安机关侦查后对被告人肖某进行网上追逃。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肖某刑满释放后,民警将被告人肖某捉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
2. 同案杨某某的供述;
3. 被害人蒙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认定意见等鉴定文书;
6. 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7. 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扒窃财物,价值10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肖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肖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 静
检察官助理:温小天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肖某(电话1316446****)现被关押于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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