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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肖某运输毒品案、程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公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程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叙永县**镇**街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叙永县**小区**号楼**单元**号。2016年10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30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云南省威信县人,住云南省威信县**镇**组**号**号。2013年10月因吸毒被泸州市叙永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30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威信县人,住云南省威信县**镇**组**号**号。2014年7月因吸毒被云南省威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10月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3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涉嫌非法持有毒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肖某、肖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该院于2019年9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下旬,被告人肖某、肖某、程某预谋从云南省威信县携带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贩卖。

2019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程某、肖某乘坐肖某女友余某某驾驶的云******黑色魏牌越野车先期从泸州市叙永县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发,行至泸州市江阳区况场高速公路收费站下高速,一方面为了联系毒品买家,另一方面为了帮后车侦查有无公安民警设卡检查。被告人肖某随身携带毒品乘坐个体司机吴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云******的白色雪福来轿车,从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出发,行至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接着在叙永县上了高速公路,后在江阳区况场高速公路收费站下高速。期间,被告人肖某与肖某通过电话联系,并要肖某按照肖某发的定位行驶,双方约定在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公园碰面。当日1时许,公安民警在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二段 “塘湾”公交车站处将被告人肖某抓获,从肖某外衣右侧内口袋查获包裹好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疑似物一大包,净重564.38克。随后,民警在江阳区酒城大道二段 “王嘴”公交车站处将被告人程某、肖某抓获。

2019年5月28日13时许,民警对程某位于泸州市叙永县恩源小区2号楼2单元602号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在卧室床头柜上的铁盒中搜出一包用蓝色封口塑料袋包裹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疑似物,净重12.19克;在卧室床边的地上一个塑料瓶中搜出一包灰色海洛因疑似物,净重12.1克;在客厅桌子上的一个圆盒中搜出三包用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疑似物,净重143.84克。

经鉴定,上述海洛因疑似物中含有海洛因成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疑似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肖某、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程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再犯毒品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程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强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肖某、肖某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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