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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佑蓉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653号

被告人肖佑蓉,女,1976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7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汉市,住四川省广汉市********犯引诱幼女卖淫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9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6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佑蓉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5月,被告人肖佑蓉先后六次在广汉市********号其家中向吸毒人员邹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950元。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肖佑蓉在其家中向吸毒人员梁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00元。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肖佑蓉与杨某甲(另案处理)在其家中向吸毒人员梁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0元,后又容留梁某某、赖某某、杨某乙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当日,民警现场挡获肖佑蓉等人,并查获毒品12.02克、吸毒工具2套、手机5部、电子秤1部、人民币120元。

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佑蓉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且在自己家中容留三名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佑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察官  陈莉

2020年12月2

附件:

    1、被告人肖佑蓉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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