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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合同诈骗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肖某,男,生于1993年**月**日,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93********,羌族,初中文化,住绵阳市安州区**乡**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20年8月23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7月底,被告人肖某因急需偿还他人债务,遂产生到租车公司租车后变卖套现的想法。2020年8月2日,肖某与江油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男,41岁,本案被害人)签订租车合同,租到临时车牌为川B3****、价值人民币26.8533万元的白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一辆。2020年8月9日左右的一天,肖某将所租的上述白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以人民币10.7万元的价格变卖于他人。

二、2020年8月,被告人肖某以支付人民币3万元好处费为条件委托黎某某找有驾驶执照的人帮其到租车公司租车,黎某某又通过任某某最终找到马某某帮忙租车。2020年8月6日21时许,马某某与江油市**汽车租赁服务部的赵某某(男,46岁,本案被害人)在绵阳市涪城区嘉浩酒店门口签订租车协议,租到车牌号为川B2****号、价值为人民币27.6165万元的黑色奥迪A6轿车一辆,后将该车交付于肖某,黎某某、任某某、马某某从肖某处取得好处费人民币2万余元。2020年8月8日16时许,肖某与邓某某一起在三台汽车站附近将上述奥迪A6轿车以人民币12.5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2020年8月10日,赵某某发现车辆异常后根据车载GPS定位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平安家园小区地下停车场内将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上述车辆找回。

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肖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发还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租赁协议、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黎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被告人肖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梅

检察官助理:刘亦然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现押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十九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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