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二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住船山区**巷**号**栋**单元**楼**号。2008年11月24日,因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经过减刑,于2015年4月25日被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逮捕。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20年5月20多号,肖某某在遂宁市船山区**村小区附近贩卖200元毒品套餐给代某。
(2)2020年5月底的一天,肖某某在遂宁市船山区**巷出租屋内贩卖2500元的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350元的10颗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混合物(俗称麻古)给代某。
(3)2020年6月4日抓获当天,从肖某某身上搜出冰毒疑似物净重1.53克,麻古疑似物净重2.07克;从租房内搜出冰毒疑似物净重36.93克,麻古疑似物净重10.26克。经鉴定,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麻古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
2.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1)2020年5月20多号,肖某某容留代某在其租住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巷**号**栋**单元**楼**号的出租屋内吸食毒品。
(2)2020年5月底的一天,肖某某容留代某、“黑黑”在其出租屋内吸食毒品。
(3)2020年6月4日,肖某某容留代某、“黑黑”在其出租屋内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理化鉴定、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非法销售,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霞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一张;
3._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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